关于印发《淮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14:30 字号:

 淮科20233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淮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经202326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2023210     

 

淮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837)、《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淮北市科技管理工作,是淮北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市内外专家为淮北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五条 淮北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局资源配置科为专家库的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专家入库、维护、退出。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产业技术类、战略管理类、金融及财务类三类。

1.产业技术类专家条件。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重点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人员等。

2.战略管理类专家条件。主要涵盖从事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科技伦理治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分析师;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级行政管理人才;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科技类社会团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学会的主要负责人;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高级管理人员;科普传播、创作或科普活动组织的科普基地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

3.金融及财务类专家条件。主要涵盖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分析决策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具备在银行、证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或上市辅导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三)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对本行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金融等发展状况;

(四)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硕、博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的选取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和邀请入库三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 专家本人可按要求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属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2.专家推荐:在库专家两人以上(含)可联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邀请入库: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及省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负责人、党政机关在某项专业领域有特长人员等,经市科技局对口业务科室邀请、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专家库。

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包括在企业兼职、承担技术咨询、从事技术合作等情况,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与公示。由市科技局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专家方可入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的抽取、 使用、监督施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由资源配置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局党总支纪检监督,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具体程序如下:

1.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资源配置科提交专家需求,包括专业领域、数量等;

2.资源配置科按照申请,对应所需专业领域,至少扩大2倍人数,从专家库中筛选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初步专家人员名单,经纪检工作人员随机确定最终专家人员名单后,交业务科室通知专家参加科技活动。

活动结束后,将最终参与的专家人员名单反馈给资源配置科,由资源配置科存档计数。抽取全程需严格保密,接受市纪委监委驻环保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并记录备案。涉及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市级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评审,原则上外地专家应占评审专家总数的50%以上,可在专家库中外地专家中抽取,也可以委托省厅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重点研发项目,原则上外地专家应占评审专家总数的20%以上,如不能满足科技活动需要,也可委托专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 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4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和专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则。 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提出专家需求时,将需要回避的单位信息一并提供,在专家抽取时尽量不抽取项目申报单位的专家。确因某项评审活动涉及单位较多,客观造成难以全部回避时,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

(三)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四)按淮北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并在入库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审期间严格通信管控,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由资源配置科牵头,具体承办科技活动的业务科室配合,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具体承办科技活动的业务科室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专家综合评价表,提交局党总支纪检监察人员并报源配置科记录备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管理要求,加强配合协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