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保密法》第二、九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或者保密局确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