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科〔2023〕9号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科经局、科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淮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淮北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海外院士等(以下简称院士)科技领军人才建立长效科技合作机制,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院士工作站建设,规范院士工作站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办法》和淮北市《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推动“五群十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淮北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市内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共同组建的创新平台。旨在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加速科技创新势能转化为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
(三)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六)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条件: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我市骨干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五)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承建单位全称+安徽省院士工作站”。
(六)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5年,确因重大科研任务需要的,可延长期限。
(七)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院士工作站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保障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每年年底前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工作报告及信用建设情况,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属地院士工作站的筹建及推荐申报市、省备案工作,在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中,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市科技局为全市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推荐省院士工作站备案及年度绩效评价,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经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考察、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申请备案。承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二)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
(三)《院士确认函》。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通过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备案的,市财政给予承建单位100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建站补助、合作项目、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以及院士及其团队指导补助等。
第十条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且运行一年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在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推荐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省经费支持,同时享受市财政1:1配套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科技项目。主要指实施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三)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四)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及其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五)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六)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