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科〔2023〕8号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科经局、科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淮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淮北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人才支撑,破解领军人才难引进、高端人才难留住、核心成果难落地等难题,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淮北市《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推动“五群十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淮办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外高端人才富集、科研机构众多的国内外城市,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等为目的,建立的科研基地、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共享创新资源,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两种类型“人才飞地”:
(一)研发机构类。支持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在海外和国内高端人才富集、科研机构众多的城市建立研发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共建科研基地、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研发机构,实现“人才在外地,科研为淮北”,“项目在外地,成果在淮北”,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成果的本地产业化。
(二)专家工作站类。支持企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所在地设立专家工作站,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四条 “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在淮北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研发机构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 100 平方米,拥有自主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动必需的科研设备、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四)具备能够对接合作的自有技术研发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当地专业研发人员。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机构聘用的专业研发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占总研发人员的50%以上;
(五)每年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不少于 2 个,在淮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个;
(六)申报时与不少于1家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不少于1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二)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 个月;
(四)聘请的专家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五)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 项以上新技术成果,解决 2 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七条 同一企业申报“人才飞地”项目数量原则上限制在3个以下:超大型企业最多可申报3个,大型企业最多可申报2个,中小微型企业最多可申报1个。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人才飞地”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技局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人才飞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人才飞地”管理期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投入、科研成果产出、人才引进等情况综合评价,分别给予100 万、50 万、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认定后第二年拨付 50%;管理期满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50%,考核不合格的,剩余50%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站类“人才飞地”获批后每年考核一次,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期3年。
第十六条 “人才飞地”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承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审查工作贯穿始终,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人才飞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承建单位出现重大经营情况变动时,须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已拨市资助经费及购置科技资产。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估,严格履行“人才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承建单位定期报送绩效执行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