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淮北市科技创新及技术攻关项目管理,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淮政〔2023〕13号)、《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党〔2023〕3号),结合淮北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市“揭榜挂帅”专项、市科技重大专项、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高校院所承担的横向课题,经市科技局备案后可视同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对纳入市科技局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强化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处理有关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2)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4)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6)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7)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实地查看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并按期如实提交验收资料,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产业扶持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方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配置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重点结合我市主导产业部署编制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公布。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
第十二条 竞争性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及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市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
(三)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除外,下同)。项目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四)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有关惩戒期内。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报告。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采取行政决策及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市科技局各业务归口管理科室提交项目立项初审意见,局党组会议结合县区推荐意见、科室初审意见及专家评审结论研究后确定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部门要综合项目申报指南、管理职责、各类考核要求、申报单位研发能力等,制定年度项目初步审查标准,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同时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科技局要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规则,规范评审内容和标准。对于“揭榜挂帅”项目、市级重大专项,应主要使用异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经局党组会议决策立项的项目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下达当年度立项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由财政支持的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40%、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揭榜挂帅”类项目、市级重大专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其中首次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全部财政剩余资金。重点研发类项目可采取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额度,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任务书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查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
(二)重大调整事项,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
(三)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实施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终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委托具有本省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市财政资金资助、签订有任务书的市级项目,均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结题’。
第三十一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的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予“结题”。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给予项目撤销、终止处理。对于结题的项目,不予兑现末期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分析和评判。为减轻企业负担,项目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有我市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可确定部分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以下简称“下放项目”)。“下放项目”的遴选推荐、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由“下放组织单位”负责。“下放组织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按要求报送项目管理和绩效情况,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遴选科研基础条件好、研究开发投入高、科研管理能力强的科研主体作为“下放组织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同意可以作为“下放组织单位”。市科技局定期对“下放组织单位”进行整体绩效考核和检查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授予“下放组织单位”资格和下一年度资金或项目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检查评估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违规使用的市财政资金予以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或各计划实施方案中细化明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淮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