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前置审查的函

浏览次数: 作者: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 安徽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0-06-23 00:00 字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特报送你办前置审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  省基金项目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加强技术和人才储备,加快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科研团队的建设,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由项目组支配使用,项目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省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的方针,决定重大事项,对自然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省基金委的委员主要由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作为省基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基金办挂靠在省科技厅。
 
    第七条  安徽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省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备开展省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
 
    (二)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资助项目负有归口管理、监督和保障的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省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其中面上项目的目标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目标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杰青项目的目标是支持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青年学者开展深入、系统性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人才计划的能力,造就一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前期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引导省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基金办。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每年组织1次,杰青项目每2年组织1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正式受聘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基金项目。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者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数限为1项;
 
    (三)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项目尚未通过省基金办组织的结题验收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
 
    (四)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五)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兼职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十二条  省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承担的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3项;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但未承担过面上项目的,可再申请并承担省基金面上项目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及面上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面上项目。
 
    第十三条  省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或杰青项目。
 
    第十四条  省基金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五)未曾获得其他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包括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省基金委审批。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在省基金资助范围;
 
    (五)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
 
    (六)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从同行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有学科交叉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其所涉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领域及资助经费与计划资助指标,遴选优秀项目进入会议评审程序。会议评审专家由省内科技、人才与行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省基金办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提交省基金委审议,经公示后确定省基金年度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委向立项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立项通知,并公布申请者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省基金工作的公正与公平,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对申请书中的任务内容和批准经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审核并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后,分别返还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的资助管理过程中,应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基金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基金办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面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
 
    (五)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本着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经新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青年项目和杰青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提交省基金办。
 
    第三十条  年度进展报告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符合要求的,按计划拨付下年度研究经费。对于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以及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暂缓拨付下年度经费,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仍应当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一般予以公开。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Anhu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结题报告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标识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三)资助项目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完成项目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考虑到基础研究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申请者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详细阐述项目失利因素,并形成相应的归档材料。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办收到结题报告材料后,及时开展资助项目的结题和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审查结题报告,并提出结题意见。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并将结题项目信息予以公布;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或提交的结题报告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基金办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跟踪项目结题2年内,项目负责人均应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办对省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委署名举报。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基金委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基金委给予书面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止项目或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五)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七)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基金办监督、检查省基金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
 
    (一)不履行省基金办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未遵守本管理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四)对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不公正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1995年公布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公布的《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随着自主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科学基金作为面向未来的战略投资,有责任、有义务发挥其对科研资源配置的战略导向作用,在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四两拨千金”的作用。科学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在科学系统、完善协调的规章体系基础之上,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是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根本依据。目前,一方面,随着省自然科学基金投入的不断增加,政府及广大科技人员对省自然科学基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基金项目的管理模式与手段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两部重要的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1995〕155号文),《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皖科金字〔2001〕02号)),分别制定于1995年和2001年。近年来,国家的科技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要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很多新的管理理念需要补充,有些规定与新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规范基金的组织管理对于新形势下做好基金工作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原来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与完善。
 
    二、修订的原则
 
    完善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继承完善、系统集成、开门立法、动态发展”。
首先,在继承的基础上完善,一方面,既要重视现有管理办法的合理部分,基金的性质、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原先的基本内容保持不变,这次修订主要是完善并对相关管理细节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又要对与现实情况不符或规范事项已经结束的规章条款予以及时废止,同时针对新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其次,坚持系统设计的思想,从管理办法建设总体布局出发,吸纳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模式,充分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其他省市自然科学基金成功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再次,为提高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立法过程中遵循“开门立法”的工作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金办工作人员、科学技术人员、依托单位、科技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等的意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最后,管理办法建设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是一个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考虑到管理办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因而在管理办法中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方面,放在具体的操作细则中予以规定,必要时可对细则进行完善,易于今后的修订完善。
 
    三、修订的依据
 
    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参照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河南省等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前期调研中归纳出来的目前管理办法中未详细说明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中需要完善的管理环节,此外充分考虑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资助与管理工作的现状。
 
    四、修订的过程
 
    2010年3月初,仔细梳理与研读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省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期间针对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召开了专题的研讨会,总结归纳了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中需要完善的管理环节,组织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科研人员编写了初稿,经过四轮讨论修改后于2010年4月6日网上发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第一、按照去繁就简的原则,将原来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1995]155号文)和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皖科金字〔2001〕02号)合并为新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项目资助格局由原来的面上项目、优秀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变更为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三类,原来的两部管理办法的内容分为五章:总则、资助(资助范围和条件)、申报及评审、管理(实施管理)、附则,修订后的新《办法》分六章,从总则、申请与受理、评审与审批、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及附则对基金的资助范围、申请与评审、项目的实施以及对基金工作的监督等作了规定。
 
    第二、明确省自然基金以资助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进一步省自然科学基金三类项目的目标定位。其中面上项目的目标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展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目标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目标是支持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青年学者开展深入、系统性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人才计划的能力,造就一批学科、学术及技术带头人。
 
    第三、按照“制订发布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立项申请-评审-立项项目签订计划任务书-年度进展-结题验收”的基金项目资助与管理流程,对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评审要求、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申请条件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有效节约管理成本,对申报的门槛有了更清晰的定义,明确各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及限项要求;在评审部分,细化了初审不合格的详细规定,增加了评审专家回避、保密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资助项目评审的标准;在结题验收部门明确了项目结题的要求;此外还对申请者、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基金管理部门在时间、程序等方面明确了要求。
 
    第四、明确基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确立了项目依托单位注册制度,界定了项目依托单位在立项申请、日常管理、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阶段的责任。
 
    第五,在项目资助与实施程中,对于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中止、项目延期重大事项报告等特殊情况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六、《办法》增加了“监督与管理”相关条款,明确了省基金办对省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省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省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同时对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依托单位的各种不端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
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