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2-15 17:23 字号: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淮北市科技专家库自2021年建立以来,未制定专家库管理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管理专家征集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目的在于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淮北市科技管理工作,是淮北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市内外专家为淮北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综合参考《安徽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科计〔2018〕55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13号),结合我市实际,于2022年12月26日和2023年1月3日在局长办公会上征求局各业务科室,于2023年1月9日征集各县区科技局意见,采纳意见后多次修改完善。因不涉及企业,无需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环节。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3日经局政策法规科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于2023年2月6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深化我市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

五、框架和主要内容

《淮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约3900字,共二十条。

(一)专家主要职责。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二)征集入库。入库专家分为产业技术类、战略管理类、金融及财务类三类。采取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和邀请入库三种方式征集。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战略管理类专家应从事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科技伦理治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金融及财务类应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审核通过后专家方可入库。

(三)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四)轮换原则。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4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五)回避原则。专家抽取时尽量不抽取项目申报单位的专家。确因某项评审活动涉及单位较多,客观造成难以全部回避时,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六)专家义务。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按淮北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等。

(七)专家权利。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期间严格通信管控,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等。

(八)取消机制。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创新举措

进一步明确了入库专家分类、基本条件、入库流程、抽取过程、抽取原则、回避原则、专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专家评价机制以及《管理办法》解释单位与有效期限。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依据《淮北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对已入库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另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各领域专家,主要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团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政府机关等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八、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方式:淮北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监督科

联系电话:0561-3884160

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中路265号源创客4号楼(邮编:2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