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7-31 10:59 字号:

尊敬的李莉委员:

您好!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123号“关于探索在我市试行‘科技创新券’的建议”,我局为主办单位。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分析,认为建议对我市科技创新现状的分析切合实际,提出的“有效推进科技型企业健康成长和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淮北市科技服务云平台、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社会团体、推进我市各类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实现科技财政部门协同有效管理、引导企业提高购买科技服务的积极性、确保科技创新券专款专用”等六个方面的建议科学、合理、可行,精准给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我们将全力以赴把建议贯彻到科技创新全局工作实践中去,全力推动淮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就建议落实情况逐条答复如下。

为积极落实“第0123号提案”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 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科技局在学习借鉴省外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省内合肥、马鞍山等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文件精神,牵头起草了《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初稿)》,明确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思路和办法。经征求局领导、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科室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尽快印发实施。

一、依托平台:建立淮北市科技服务云平台。借鉴浙江、上海等先进地区成功经验,整合江苏淮海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对接,加快推动淮北分中心建设,融合安徽科技大市场资源,丰富淮北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打造科技成果供需服务平台,构建技术转移转化“一站式”信息服务窗口,推动技术转移资源、信息、经验的共享和扩散。在该平台设置“科技创新券”栏目,便于创新券的运行管理,包括申请、流通、发放、兑现、查询等环节,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高效、便捷、低廉的开放式综合对接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

二、资助对象: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社会团体。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或者创客团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应当在本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科技部授权的唯一科技型中小编号;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二是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三是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四是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服务主体:推进我市各类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服务机构包括在淮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载体及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规定服务机构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本市或者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二是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并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三是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四是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并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四、管理机构:实现科技财政部门协同有效管理。《管理办法》总则规定,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淮北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为科技创新券的主要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落实。

五、资助方式:引导企业提高购买科技服务的积极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创新券对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的支出,按“购买服务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企业和创客团队每年申领的额度上限分别是20万元和5万元,创新券的使用额度不得少于70%”,主旨是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计划在实际兑现过程中,参考发达地市经验,结合实际,本着高效、简捷的方式探索试行。

六、监管重点:确保科技创新券专款专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支持和限制使用方向,支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及限制支出内容(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无关创新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财务审计上市辅导、业务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工程科研咨询等)。同时明确了创新券服务机构申领、规范使用等方面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对企业、创客团队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回资助资金,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市科技政策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