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市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 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科技局基本情况。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重要工作情况。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市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项目安排;科技奖励等。
(三)规范性文件。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市科技局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及保留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
(五)市科技局涉及公众利益的便民服务事项。
(六)市科技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录用。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招标采购。市科技局政府采购的招标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举报监督。市科技局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三、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淮北科技”微信公众号;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务公开事项的确定
1. 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审。
2. 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局务会审定。
3. 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务会议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提供科室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第四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六、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市科技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它科室及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科室或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科室或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九、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市政务公开办有关规定和《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十、本制度由市科技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