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6:48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2.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二、中央和省属在肥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实施;其余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此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不断健全外国人来皖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需要补全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工作年限、学历、语言)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专家发放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3.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许可擅自收费的;
4.外国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2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需要补全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认定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认定备案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评审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皖科〔20181第三条 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第五条 省科技部门通过相关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水平、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公司经营与管理、市(县、区)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市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当年支持的科技团队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需要补全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推荐责任:形式审查完成后作出予以推荐或不予以推荐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收取费用的;
4.未严格组织评审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评审中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科技成果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一)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2.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应约定科技成果登记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区〔2018〕52号)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需要补全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认定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登记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