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转载】政策解读《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2-28 15:20 字号:

2024年省科技厅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紧密结合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落实《安徽省级实验室体系重组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明晰省重点实验室定位,更好地支撑引领我省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原始创新中的引领支撑作用,针对原《管理办法》在分类管理、条件程序、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确保《管理办法》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操作性。省科技厅经调研分析,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等,修订的管理办法征求有关归口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和重点企业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吸纳再次修改完善,按程序报经科技厅会议审定后,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包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目的及省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建设主体、建设原则、建设类别和保障机制。

第二部分,管理职责,共3条。包括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的职责。

第三部分,立项建设,共5条。包括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一事一议”方式、建设期限和建设期满评价。

第四部分,运行管理,共15条。包括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任职责及资格条件、学术委员会、实验室人员、人才引进培养、研究单元设置、开放机制、仪器设备使用、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内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重大成果报送发布、重大事项变更。

第五部分,绩效评价,共6条。包括实验室绩效评价原则、依托单位组织自评、省科技厅定期评估、评估结果、支持政策、实验室撤销原则。

第六部分,附则,共3条。包括实验室统一命名、《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解释权所有。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分类管理。根据重塑省级创新平台体系要求,构建以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原始创新平台体系,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根据建设主体、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主要分为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和联合共建类省重点实验室。其中企业类和联合共建类省重点实验室由企业牵头,有力支撑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是细化认定条件,完善保障机制。明确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且在研究方向、人才团队、基础设施、研发投入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提供保障,每年给予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并鼓励鼓励采取财政投入、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

三是突出绩效导向,实行优胜劣汰。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分类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定期评估为“良好”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省财政择优分档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对省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引进相关推荐指标上优先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通过、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等情况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四、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下一步将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管理、指导省重点实验室日常建设,为加快构建完善省级实验室体系,助力高水平创新省份建设,提供平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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